北京2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显示,经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及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在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600734.SH)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舞弊风险识别不恰当。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舞弊事项及相关立案调查事项未保持关注,未识别出ST实达为保持上市地位存在相关舞弊风险,在底稿中对公司“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不够诚信”“客户是否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或已收到舞弊方面的指控”仍评价为“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资金异常保持应有关注。2021年9月2日,ST实达子公司北京铸凰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凰丰泰”)代另一子公司兴飞(香港)有限公司收回货款1768.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13亿人民币),中兴财光华及张磊、王轶据此消除以前年度保留意见。依据年报审计期间获取的铸凰丰泰银行流水,2021年9月3日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仅剩2584.00元。铸凰丰泰在2021年没有开展经营业务背景下,代收回款次日便将款项转出至第三方,就该异常情形中兴财光华及张磊、王轶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就相关资金流出的原因、背景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发表恰当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按计划实施函证程序。2021年12月31日,铸凰丰泰账面显示应收成都荣华胜威商贸有限公司1.1亿元,该金额远超审计重要性水平。“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底稿显示计划实施函证程序,但未见相关函证,底稿中也未见不予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福建证监局判定,中兴财光华及张磊、王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及张磊、王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始建于1983年,总部设在北京,现已设有35家分支机构,现有从业人员2688名。2020年审计业务收入12.50亿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ST实达于1996年8月8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福建省数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45亿股,持股比例2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
经查,你们在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舞弊风险识别不恰当
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舞弊事项及相关立案调查事项未保持关注,未识别出ST实达为保持上市地位存在相关舞弊风险,在底稿中对公司“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不够诚信”“客户是否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或已收到舞弊方面的指控”仍评价为“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资金异常保持应有关注
2021年9月2日,ST实达子公司北京铸凰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凰丰泰)代另一子公司兴飞(香港)有限公司收回货款17,687,045.77美元(折合人民币1.13亿人民币),你们据此消除以前年度保留意见。依据你们年报审计期间获取的铸凰丰泰银行流水,2021年9月3日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仅剩2,584.00元。铸凰丰泰在2021年没有开展经营业务背景下,代收回款次日便将款项转出至第三方,就该异常情形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就相关资金流出的原因、背景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发表恰当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按计划实施函证程序
2021年12月31日,铸凰丰泰账面显示应收成都荣华胜威商贸有限公司1.1亿元,该金额远超审计重要性水平。“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底稿显示计划实施函证程序,但未见相关函证,底稿中也未见不予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3年2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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